沈阳市和平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1891号
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法定代表人:莫成军。
委托代理人:姜岚岚,系该单位职员。
委托代理人:宋长征,系该单位职员。被告一:张英伟。被告二:张牮。被告三:逄淑琴。
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张英伟、张牮、逄淑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2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承���。
审判员 龚雪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