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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1891号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张英伟、张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张英伟,张牮,逄淑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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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和平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1891号

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法定代表人:莫成军。

委托代理人:姜岚岚,系该单位职员。

委托代理人:宋长征,系该单位职员。被告一:张英伟。被告二:张牮。被告三:逄淑琴。

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张英伟、张牮、逄淑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2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承���。

审判员  龚雪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