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催字第00058号申请人汝阳县鑫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阳县内埠镇政府西100米。法定代理人常峰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欣国,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汝阳县鑫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3140005126922817,面额为1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5年4月30日,出票人为常州市宏光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许昌环宇安全玻璃有限公司,出票行为江南农商行新北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汝阳县鑫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陆丽娜
人民陪审员 孙伟英
人民陪审员 王平西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颜亮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