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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催字第00058号

汝阳县鑫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常峰让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汝阳县鑫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催字第00058号申请人汝阳县鑫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阳县内埠镇政府西100米。法定代理人常峰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欣国,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汝阳县鑫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3140005126922817,面额为1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5年4月30日,出票人为常州市宏光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许昌环宇安全玻璃有限公司,出票行为江南农商行新北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汝阳县鑫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陆丽娜

人民陪审员  孙伟英

人民陪审员  王平西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颜亮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