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1963号原告苑某某,男,1993年4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剑锋,淮阳县148法律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克鹏,淮阳县148法律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1993年6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苑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苑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陈洪凯
审 判 员 张 征
人民陪审员 陈 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代
书 记员 顾春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