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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01963号

苑某某与王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当事人
苑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1963号原告苑某某,男,1993年4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剑锋,淮阳县148法律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克鹏,淮阳县148法律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1993年6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苑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苑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陈洪凯

审 判 员  张 征

人民陪审员  陈 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代

书 记员  顾春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