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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一初字第931号

多吉与平措洛追、巴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11-17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多吉,平措洛追,巴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一初字第931号原告多吉,男,1986年2月13日出生,藏族,经商,现住拉萨市。被告平措洛追,男,1987年4月21日出生,藏族,原住拉萨市堆龙德庆县。被告巴旦,男,1986年2月6日出生,藏族,经商,现住拉萨市。

原告多吉与被告平措洛追、巴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多吉,被告巴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措洛追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4月19日,二被告以藏EF27**丰田越野车(发动机号为1FAQ627636)作为抵押从原告处借款1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双方约定被告于2015年6月19日向原告还清欠款。同时,被告承诺如在两个月内不能还清欠款,原告有权对车辆进行处理,如该车价值卖不到120000元,则由被告巴旦在该车售价基础上支付20000元。现被告仍未偿还借款,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借款1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平措洛追缺席,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

被告巴旦辩称,我本来想按照合同向原告支付20000元,但原告说不用还。实际借款人是被告平措洛追,我只是介绍人,而且我没有能力替平措洛追偿还借款。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9日,原告多吉将现金120000元出借给被告平措洛追,被告平措洛追将牌照为藏EF27**车子抵押给原告多吉,并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借款期限内每一万元支付利息400元,逾期每一万元支付利息600元。被告巴旦对借款20000元作保证人,若抵押物抵偿了借款,被告巴旦应支付20000元。借款当日,原告及二被告对上述约定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还查明,原告多吉于2015年11月4日向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平措洛追、被告巴旦,后因原告未按时缴纳诉讼费而按撤诉处理。以上事实有,(2015)城民一初字第828号民事裁定书、借款合同一份以及原、被告在法庭上的陈述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照原告多吉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证实原告与被告平措洛追之间形成借贷关系。原告多吉作为出借人已履行了借款的义务,被告平措洛追作为借款人应及时履行偿还借款义务。故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平措洛追偿还借款120000元的诉请,因证据充分,理由充足,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另,原告主张被告巴旦连带承担偿还借款120000元,对此,原告除借款合同外未提交其他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从原告提交的证据中可以证实,双方在签订借款合同时约定,被告巴旦对借款120000元中的20000元进行了担保。又因双方对保证方式未做明确约定,因此被告巴旦应对借款20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的该诉请,因证据不足,本院予以部分支持。被告平措洛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辩驳和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平措洛追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多吉支付借款120000元(大写:壹拾贰万元整);

二、被告巴旦对上述给付义务中的借款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三、驳回原告多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平措洛追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建设银行冲吉路支行,账号:54001043636050003380),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达娃卓嘎

审 判 员 索朗曲珍

人民陪审员 贵  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旦增拉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