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87-1号本院2015年11月5日对原告王皓诉被告阿克塞县和平企业总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阿民初字第87号民事调解书中,因被告阿克塞县和平企业总公司在诉前已更名为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和平石棉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调解书中的被告公司名称有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该调解书第一页主文第五行“被告阿克塞县和平企业总公司”,更改为“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和平石棉有限责任公司”;第七行“法定代表人宁玉霞,系阿克塞县和平企业总公司经理”,更改为“法定代表人宁玉霞,系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和平石棉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第十五行“要求被告阿克塞县和平企业总公司给付原告拖欠2013年-2015年工资86400元,交通费及办公费8000元。”更改为“要求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和平石棉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拖欠2013年-2015年工资86400元,交通费及办公费8000元。”该调解书第二页第三行“被告阿克塞县和平企业总公司给付原告王皓欠款25000元。”更改为“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和平石棉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王皓欠款25000元。”
审判员 王俊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桑 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