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商初字第2310号

上海徐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与孙小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徐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孙小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商初字第2310号原告上海徐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龙潭西路南郊花园36号。负责人冯俊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福海,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祝凌翔,宜兴市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小宏。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徐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与被告孙小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物业公司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物业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物业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9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物业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严勤芬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良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