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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972号

袁新军与广州市欧之风家具有限公司、孙学见定作合同纠纷2015民二终1972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7-06-20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市欧之风家具有限公司,袁新军,孙学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9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欧之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孙学见。

委托代理人:黄希,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新军,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

委托代理人:刘浩根,广东董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林枫,广东董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孙学见,住重庆市梁平县。

委托代理人:黄希,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欧之风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袁新军、原审被告孙学见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穗云法太民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5日,孙学见向袁新军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袁老板皮货款40000元肆万元正,欠款人孙学见工行卡号95×××82户名袁新军,在元月l0日转l万给你”。庭审中,袁新军称为家具公司定作皮革,货款共55953元,并提交3份送货单及自行制作的对账记录以证明。送货单载明的送货日期及金额分别为:2012年7月11日、28802元,2012年l0月31日、6342.7元,2012年11月23日、2524元。对账单载明2012年6月27日货款5335元、7月11日货款28802元、7月28日货款2800元、10月21日货款8975.2元、10月31日货款6342.7元,11月2日货款3975.42元、11月23日货款2524元。袁新军、家具公司和孙学见确认袁新军为家具公司定作皮革等货物,货款共计55963元,家具公司已支付5000元。袁新军称55953元货款中有家具公司退回货物,仅要求家具公司支付货款4万元,家具公司称该55953元货款,袁新军退回了一部分现金,且退回了一部分皮给袁新军,退完后现还欠袁新军货款40000元。另查明:家具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学见,股东为孙学见、黄某。袁新军原审诉讼请求为:1.家具公司、孙学见共同向袁新军支付货款4万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4万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计至货款全部还清之日止),2.家具公司、孙学见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审法院认为:袁新军、家具公司和孙学见确认袁新军为家具公司定作皮革等成品,袁新军与家具公司之间应确定为定作合同关系。袁新军为家具公司交付定作成品后,家具公司向袁新军出具了欠条。因此,袁新军与家具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现袁新军以欠条上确认金额,请求家具公司给付报酬4万元,合理合法,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本案于2012年7月至同年11月期间,袁新军已将涉讼定作皮革交付给家具公司,双方也因定作皮革的质量及价款等问题了进行商定,最终家具公司于2014年12月25日确认尚欠袁新军报酬4万元。家具公司、孙学见抗辩袁新军交付的成品有质量问题,并提交照片及小块皮具,拟证明袁新军交付的成品存在质量问题,但袁新军未予确认。据此,对家具公司、孙学见以定作成品质量问题为由不应支付报酬4万元的抗辩,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家具公司未能给付袁新军报酬,现袁新军请求自其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欠款利息,合情合理,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因家具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孙学见在《欠条》上签名等行为是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家具公司承担,袁新军请求孙学见给付报酬及支付利息,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第、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家具公司向袁新军给付报酬4万元及支付利息(以4万元为本金,从20l5年5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判决确定还清款之日止);(二)驳回袁新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家具公司负担。判后,家具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家具公司认为原审法院未查明事实,做出显失公平的判决。虽然家具公司写有欠条,但袁新军也承认家具公司有退回货物,之所以会退货是因为袁新军提供的货物质量存在问题,致使家具公司产品被买家多次退回要求更换,造成家具公司直接经济损失,原审法院只认定家具公司欠款部分而忽视本案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双方违约应按照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而不能仅凭家具公司写的一张欠条就认定整个事实。因此家具公司请求二审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家具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2.案件诉讼费用由袁新军承担。

被上诉人袁新军答辩称:原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审判决。原审被告孙学见答辩称:孙学见不用承担涉案债务,同意上诉意见。经审理,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定作合同纠纷。家具公司、孙学见和袁新军均确认涉案欠款为40000元,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二审审理的焦点为家具公司是否可以因质量问题抵扣货款。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家具公司主张涉案皮具具有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为此,家具公司提供了照片及小块皮具,但袁新军不予确认。而且,根据民事诉讼中不告不理的原则,家具公司并未在本案中提出有关涉案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诉讼请求,如家具公司有其他证据可予以证明涉案皮具存在质量问题的,可另案主张,本案不予调处。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家具公司的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欧之风家具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许东劲

审 判 员  陈舒舒

代理

审判员  唐佩莹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华蓉蔡嘉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