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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卾2822民初101号

胡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23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胡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卾2822民初101号原告胡某。被告王某。

原告胡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未开庭审理之前,原告胡某通过亲朋好友做工作已和好夫妻关系,原告胡某自愿申请撤回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审判员  钟贵森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