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卾2822民初101号原告胡某。被告王某。
原告胡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未开庭审理之前,原告胡某通过亲朋好友做工作已和好夫妻关系,原告胡某自愿申请撤回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审判员 钟贵森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