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142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兴达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十路华东蔬菜干果市场内。负责人陈波,行长。被执行人陈将龙。被执行人蒋国平。被执行人陈建强。被执行人冯仕鹤。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兴达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将龙、蒋国平、陈建强、冯仕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兰商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陈将龙位于临沂市罗庄区诸暨工业园48栋、56栋厂房(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二、续行查封被执行人陈将龙位于临沂市罗庄区豪德陶瓷建材装饰城5号楼101及102的房产(房权证号:临房权证罗庄区字第××、000158035号)。查封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建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亚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