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504财保53号

卢世勇、任春群与康朝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卢世勇,任春群,康朝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财保53号申请人卢世勇。申请人任春群。被申请人康朝文。

申请人卢世勇、任春群因与被申请人康朝文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2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康朝文价值22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