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3002号原告张继武,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委托代理人甄亚辉,上海福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福健,男,199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姜盈盈,女,199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负责人武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继武诉被告吴福健、姜盈盈、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以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继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12.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龙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