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02刑初52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勇,男,生于1975年7月24日,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被告人刘文兵,男,生于1976年10月24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勇以被告人刘文兵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申请撤回自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张勇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王洪德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童南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