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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02刑初52号

自诉人张勇诉被告人刘文兵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张勇,刘文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02刑初52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勇,男,生于1975年7月24日,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被告人刘文兵,男,生于1976年10月24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勇以被告人刘文兵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申请撤回自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张勇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王洪德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童南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