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蜀民初字第478号原告江苏龙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下蜀镇桥头大道河(华港港务公司4幢)。法定代表人孙兴宝,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飞,江苏民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俊东。委托代理人吕青斌,江苏金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龙澳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任俊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龙澳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龙澳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龙澳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徐俊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彭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