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2执第86-1号申请执行人白金海,男,1972年3月生,回族,住阜阳市颖东区孜镇。被执行人张讲周,男,1966年7月生,住蒙城县小辛集乡。被执行人安徽省天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蒙蚌路。机构代码:15214184-9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法院(2015)亳民二终字第001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省天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讲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省天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讲周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省天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讲周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天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存款19691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彭 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XXX附有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