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4执279号
申请执行人:伍靖。
被执行人:陈仁华。
被执行人:马玲芬。担保人:自贡山川气体压缩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仁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伍靖依据威远县人民法院(2015)威民初字第161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陈仁华、马玲芬案件,要求二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650000及利息、诉讼费5150元、执行费89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提出由担保人自贡山川气体压缩机有限公司担保归还上述款项,担保人自贡山川气体压缩机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书面担保书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因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提出在中聚天冠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有收入款2598700元。为了本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担保人自贡山川气体压缩机有限公司在中聚天冠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的收入款中的900000元。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兰 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叶佳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