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1行终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威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石家庄市青园街102号。法定代表人宋学恭,局长。委托代理人智艳英,该局养老保险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保中,河北江源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威林因不履行职责一案,不服长安区人民法院(2015)长行初字第3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威林书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上诉李威林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现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威林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由上诉人李威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彭建章
审判员 杨聚存
审判员 徐进富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石一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