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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辛民初字第353号

门洪念与蓬莱市村里集镇上门家村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门洪念,蓬莱市村里集镇上门家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蓬辛民初字第353号原告门洪念,男,1955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告蓬莱市村里集镇上门家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门军国,任村委会主任。

原告门洪念与被告蓬莱市村里集镇上门家村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门洪念与被告方法定代表人门军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门洪念于2013年5-6月期间给被告蓬莱市村里集镇上门家村村委会打包,2014年10-11月期间给被告盖自来水房、挖管道,工程完工后上门家村委会一直拖欠工程款不结。原告为此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所欠打包工款3180元,盖自来水房、挖管道欠款2300元,上述合计5480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起诉的欠款是上任村委会主任门立山经手的,活确实是原告干的,村两委也没开会同意。我是于2014年当选的村委会主任,当选后门立山也没有把这件事跟我交接。因此原告起诉村委会欠钱一案我不清楚。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村村民。2013年春,上门家村原村委会主任门立山找到门曰岭和原告,让二人找几个人把村南头河道的石包给打了。二人找了门金路、门洪田、门洪选、门洪好四人,六人前后干了半个多月,将石包打好,六人砌石包的劳动报酬共计为12245元,其中欠原告劳动报酬3180元。2014年10月,门立山又找到门曰岭,让其找几个人盖自来水房、挖管道,门曰岭找到南大赵家村村民赵永东、赵文、赵恒行、赵祝林、赵永环、赵敏、赵永某,上门家村村民门洪念、门曰寿、门洪好、门德福盖自来水房、挖管道。上述人员盖自来水房、挖管道的劳动报酬共计21625元,其中欠原告劳动报酬2300元。原告称上述款项经多次追要,但被告一直未付。2014年腊月,其找到原村委会主任门立山要求支付劳动报酬,门立山出具欠条一张,标明:村委欠门曰岭等六人2013年5-6月打包工款共12245元,村委欠门曰岭等2014年10-11月盖自来水房、挖管道款共21625元,其中即包含原告起诉的数额。庭审中,被告现任村委会主任门军国称,原告等人打石包一事其知道,当时还到工地去看过。但称打石包一事未经当时村两委研究决定。曾碰到原告等人在上门家村挖自来水管道,当时自来水公司在,不清楚具体是给村里干还是给自来水公司干,工程款谁负责给付也不知道。在门立山交接时,也未将上述欠款进行交接。上述事实,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为证,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村委会找到原告等六人,要求将村南头河道的石包给打了,2014年10月,被告村委会找原告等十二人盖自来水房、挖管道,上述工程均按照被告村委会要求施工并已完工,工程量也经当时经手的原村委会主任门立山出具欠条认可,故本院对原告等十五人具体施工及施工所拖欠的劳动报酬予以认可。现被告以打石包未经村两委成员同意,不清楚盖自来水房、挖管道是由谁负责给付工程款,交接时未将该欠款进行交接为由而提起抗辩,不能作为其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的理由。被告拖欠原告劳动报酬5480元事实清楚,本院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蓬莱市村里集镇上门家村村民委员会付给原告门洪念劳动报酬548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白丽红

代理

审判员  高文进

人民陪审员  张 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爱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