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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知民初字第1146号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海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4-20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海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知民初字第1146号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褚勇,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查俭,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丽月,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海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蕾,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柳伟俊。系青岛海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海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海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石利华

代理

审判员  郭 静

代理

审判员  王晓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董赫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