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3625号
申请执行人:张海荣,女,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万怀良,男,汉族,农民。本院(2015)宿埇民特字第5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万怀良在金融机构的存款XX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虎 搜索“”
张海荣与万怀良执行裁定书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3625号
申请执行人:张海荣,女,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万怀良,男,汉族,农民。本院(2015)宿埇民特字第5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万怀良在金融机构的存款XX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