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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5民初1415号

赵淑霞与陈静珠、张万洁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淑霞,陈静珠,张万洁,沈阳市旭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1415号原告赵淑霞。委托代理人崔淑杰、何晶波,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静珠。被告张万洁。被告沈阳市旭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万洁。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淑霞诉被告陈静珠、张万洁、沈阳市旭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三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55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人赵淑霞、杨耀戈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沈阳市东陵区双园路108-44号(103)(建筑面积:240.85平方米)及担保人赵淑霞所有的坐落于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18-1号(4-16-2)(建筑面积:190.45平方米)的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陈静珠、张万洁、沈阳市旭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5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赵淑霞、杨耀戈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沈阳市东陵区双园路108-44号(103)(建筑面积:240.85平方米)房屋的产籍。

三、查封担保人赵淑霞所有的坐落于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18-1号(4-16-2)(建筑面积:190.45平方米)房屋的产籍。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戴春荣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康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