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宜催字第00069号申请人宜兴新宏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吕伟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查丽莎,江苏漫修(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宜兴新宏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宜兴新宏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遗失的票据号码为1030005222889487,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出票人为江苏鹏鹞环境工程承包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宜兴新宏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2年9月25日,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3月24日,出票行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宜兴新宏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骆叶香
审 判 员 蒋军伟
人民陪审员 王 思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陆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