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沙刑初字第843号公诉机关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丛某某,住大连市金州区。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5年8月12日经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1日经本院决定,并于同日由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执行,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沙检诉刑诉(2015)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丛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丛某某于2015年1月至5月间,在大连市沙河口区胶州街19号其开设的情趣用品店内,多次销售名为“MACA”的性保健品。2015年5月20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丛某某开设的情趣用品店内查获“MACA”4瓶(每瓶15粒),经大连市药品检验所检测,查获的“MACA”性保健品中检测含有西地那非成分。为证明被告人丛某某的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丛某某违反国家食品管理法规,销售非法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丛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丛某某于2015年1月至5月间,在大连市沙河口区胶州街19号其开设的情趣用品店内,多次销售名为“MACA”的物品。2015年5月20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丛某某开设的情趣用品店内查获“MACA”4瓶(每瓶15粒),经大连市药品检验所检测,查获的“MACA”中检测含有西地那非成分。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涉案物品“MACA”2瓶。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丛某某的供述,证实其于2015年1月在大连市沙河口区胶州街19号经营情趣用品店,面积20平方米左右,该店未取得营业执照,其一人在店内负责销售,主要销售避孕套、润滑油等男女性用具及“玛卡”等假性药。其平时在柜台上摆放避孕套、润滑油等男女器具,将假性药放入红色盒子内并放在办公桌下面,如果有人需要购买,其从办公桌下拿出出售。“玛卡”等性药应该含有伟哥成分,有人上门送,进价是每粒5元钱,卖出是每粒20元人民币,店铺经营几个月,卖了几粒,营利大概100元人民币左右。其卖“玛卡”等具有药物功能的性药是为赚钱,其知道店铺没有销售药品的资质。2、扣押清单,证实被告人销售的名为“MACA”的物品被公安机关扣押。3、鉴定意见,证实大连市药品检验所经对“MACA”进行检验,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4、其他证据,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丛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其行为侵犯了国家药品管理制度和公民生命、健康权利,构成销售假药罪,对被告人应予刑罚处罚。经查,被告人丛某某所销售的产品名为“MACA”,该产品的说明书记载,该产品的作用是“治疗阳痿和早泄,增强性能力,患有高血压及心脑血管疾病的患者在使用此药品前需要咨询医生”,根据上述记载,被告人销售的上述产品应认定为系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应按假药处理。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丛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罪名不成立。鉴于被告人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缴纳罚金,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丛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2016年3月12日止。)二、涉案赃物“MACA”2瓶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郑文龙
代理
审判员 于 秀
人民陪审员 魏丽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万 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