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1民初15号原告郭某。被告夏某。本院在审理郭某诉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郭某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夏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郭某撤回对夏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郭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姚向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鹏飞 来自
郭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1民初15号原告郭某。被告夏某。本院在审理郭某诉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郭某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夏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郭某撤回对夏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郭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姚向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