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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1民初15号

郭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4-05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郭某,夏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1民初15号原告郭某。被告夏某。本院在审理郭某诉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郭某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夏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郭某撤回对夏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郭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姚向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