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阳民初字第5226号原告陈继元,男,汉族,1955年8月26日生,住泸州市。委托代理人黄付华,四川中豪律师事务所(泸州)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国麟,四川中豪律师事务所(泸州)律师。被告四川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三洞桥路15号4楼,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罗平,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利,四川恒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勤,四川恒智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石中路377号B作22-23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李光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寿华,四川长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楠君,四川长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继元诉被告四川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继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春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