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935号
原告:裴英,女,汉族,1966年2月5日出生,住海宁市。
委托代理人:张勤华、张振,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明,男,汉族,1972年3月12日出生,住海宁市。本院受理的原告裴英诉被告赵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裴英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明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英撤回对被告赵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裴英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金仁法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