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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1民初935号

裴英与赵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8-05-25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裴英,赵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935号

原告:裴英,女,汉族,1966年2月5日出生,住海宁市。

委托代理人:张勤华、张振,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明,男,汉族,1972年3月12日出生,住海宁市。本院受理的原告裴英诉被告赵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裴英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明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英撤回对被告赵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裴英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金仁法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