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初295号
原告:王某甲。
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王 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杜沛优(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