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02民初295号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6-08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初295号

原告:王某甲。

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王    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杜沛优(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