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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象执委字第91号

阳泽平与屠建章、石彩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5-20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阳泽平,屠建章,石彩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象执委字第91号

申请执行人:阳泽平。

被执行人:屠建章。

被执行人:石彩玲。本院依据(2013)佛顺法滘民初字第86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委托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被执行人屠建章名下的位于象山县丹东街道宏润花园17幢403室房地产。2016年2月2日,竞买人罗昌洪以135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象山县丹东街道宏润花园17幢403室房地产(建筑面积168.45平方米,房产证号:2009-0116**,土地使用证号:象国用(2009)字第03026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罗昌洪(公民身份号码)所有。该房地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罗昌洪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罗昌洪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丁 霖

审 判 员  陈海波

审 判 员  黄 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李世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