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番法石民初字第338号
原告:陈某,住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代理人:梁广宙,是广东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倩仪,是广东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甲,户籍地址广东省清新县,住广州市番禺区。
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蔡倩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2年在广州经朋友介绍认识,认识不久便确认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在番禺区大石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李某乙。婚前,由于女方年龄较大,因世俗之见,双方仓促登记,并没有培养深厚的夫妻感情。婚后,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截然相反,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被告性格怪异、脾气暴躁,双方意见不合,被告便对原告拳脚相加、实施家庭暴力,为此,原告曾经报警处理。从2005年至今,双方持续分居,并无过夫妻共同生活。平时生活中,被告对原告不体贴、不照顾,对女儿更是缺少教导与关爱。原告对被告的感情早已淡如水,再共同生活下去已毫无意义可言。故诉请法院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儿李某乙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女儿满十八周岁为止;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李某甲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答辩,亦未提供书面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甲经朋友介绍认识并确认恋爱关系,双方于××××年××月××日在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李某乙。原告陈某称由于当初年龄较大急着结婚,双方在未深入了解后便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亦一般,经常为家庭琐事而争吵,偶尔被告李某甲还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后双方自2005年生育女儿后某,被告李某甲与原告陈某极少联系,女儿李某乙一直随原告陈某生活。原告陈某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另查明,原告庭审中陈述双方没有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需要法院处理。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而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纽带,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是离婚与否的判断标准。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结婚多年且育有一女儿,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在于原、被告在婚后的日常生活中未能做到互相关心扶持,从而影响了夫妻关系。案经
本院查明的事实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不宜准予离婚,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被告李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用560元,合共86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冯 婉
代理
审判员 黎碧云
人民陪审员 麦绮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邬敏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