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278号
原告:赵守林,男,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烽宇,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守国,男,198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守林诉被告王烽宇、王守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守林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王守国的房产予以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赵守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原告赵守林的存款4.1万元(账号:62×××87);
二、查封原告赵守林位于范县新区黄河路西段路北德馨苑小区的房产(范房权证县字第××号)和被告王守国的房产;
三、对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房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树峰
审 判 员 马文慧
代理
审判员 吴周子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伟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