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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6民初278号

赵守林与王烽宇、王守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守林,王烽宇,王守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278号

原告:赵守林,男,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烽宇,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守国,男,198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守林诉被告王烽宇、王守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守林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王守国的房产予以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赵守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原告赵守林的存款4.1万元(账号:62×××87);

二、查封原告赵守林位于范县新区黄河路西段路北德馨苑小区的房产(范房权证县字第××号)和被告王守国的房产;

三、对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房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树峰

审 判 员  马文慧

代理

审判员  吴周子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伟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