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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初680号

李明徽与邓金勇、袁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明徽,邓金勇,袁爱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680号原告李明徽。委托代理人陈登高,四川棠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金勇。被告袁爱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徽与被告邓金勇、袁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徽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苏小应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毅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