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680号原告李明徽。委托代理人陈登高,四川棠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金勇。被告袁爱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徽与被告邓金勇、袁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徽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苏小应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毅春 来源:百度“”
李明徽与邓金勇、袁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680号原告李明徽。委托代理人陈登高,四川棠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金勇。被告袁爱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徽与被告邓金勇、袁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徽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苏小应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毅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