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7255号原告刘畅。被告陈卓。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联系方式和实际居住地址,视为其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晓鸿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旭 更多数据:
原告刘畅与被告陈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7255号原告刘畅。被告陈卓。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联系方式和实际居住地址,视为其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晓鸿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