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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新民初字第7255号

原告刘畅与被告陈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畅,陈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7255号原告刘畅。被告陈卓。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联系方式和实际居住地址,视为其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晓鸿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