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24民初279-1号原告李文英,男,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公民身份号码×××4350。委托代理人黄永青,广东洊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克波,男,汉族,住广西岑溪市,公民身份号码×××301X。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英诉被告廖克波、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英于2016年2月17日以与被告廖克波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李文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没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26元,撤诉减半收取1113元,诉前保全费320元,由原告李文英负担。
审判员 朱坚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林国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