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1民初791号原告文柏松。原告文某某。法定代理人文柏松。委托代理人文乾福。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临湖街道办事处东谟家堡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刘忱。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柏松、文某某与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临湖街道办事处东谟家堡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柏松、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由二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丽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海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