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4民初308号
原告:王金山,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付忠献,男,住吉林省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山与被告付忠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金山于2016年2月17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金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36元减半收取2018元,由原告王金山负担。
审判员 于婷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