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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4民初308号

王金山,付忠献劳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金山,付忠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4民初308号

原告:王金山,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付忠献,男,住吉林省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山与被告付忠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金山于2016年2月17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金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36元减半收取2018元,由原告王金山负担。

审判员  于婷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