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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5民特399号

太湖县农联服务专业合作社与李徐生、陈声群、周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太湖县农联服务专业合作社,李徐生,陈声群,周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399号

原告:太湖县农联服务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吴奇俊。

被告:李徐生,男,1975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

被告:陈声群,女,1977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

被告:周琪,女,1989年7月8日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太湖县农联服务专业合作社诉被告李徐生、陈声群、周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太湖县农联服务专业合作社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2016年2月15日,太湖县农联服务专业合作社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湖县农联服务专业合作社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太湖县农联服务专业合作社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审判员  杨远贵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姜 澈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