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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执字第2223号

石莹与淄博魔能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莹,淄博魔能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2223号申请执行人石莹。被执行人淄博魔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共青团西路**号荣宝斋大厦*层***室。本院执行的石莹申请执行淄博魔能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5)张民初字第26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增福

人民陪审员  朱 玮

人民陪审员  周 蕾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耿佳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