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4执220号
申请执行人:李忠街。
申请执行人:沈勇江。
被执行人:林华新。
被执行人:陈苏晓。
被执行人:林鸿帅。申请执行人李忠街、沈勇江与被执行人林华新、陈苏晓、林鸿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制作的(2015)金永商初字第35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已无法继续执行。根据上述情况,本案本次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84执22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日红
审判员 俞小旬
审判员 程圣权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军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