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栖民初字第560号原告袁长林,男。委托代理人常红卫。被告袁长运,男。本院在受理原告袁长林诉被告袁长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长林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韩 永
代理
审判员 刘淑云
人民陪审员 陈祥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夏 伟 来源:百度搜索“”
袁长林诉袁长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栖民初字第560号原告袁长林,男。委托代理人常红卫。被告袁长运,男。本院在受理原告袁长林诉被告袁长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长林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韩 永
代理
审判员 刘淑云
人民陪审员 陈祥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夏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