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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栖民初字第560号

袁长林诉袁长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袁长林,袁长运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栖民初字第560号原告袁长林,男。委托代理人常红卫。被告袁长运,男。本院在受理原告袁长林诉被告袁长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长林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韩 永

代理

审判员  刘淑云

人民陪审员  陈祥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夏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