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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22民初111号

广西贺州市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钟秀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西贺州市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钟秀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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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122民初111号原告广西贺州市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平安西路91号。法定代表人赖学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莲花,广西贺州市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和级,广西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秀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贺州市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钟秀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西贺州市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贺州市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贺州市中天物��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贺州市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苑 楠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窦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