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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什邡民初字第1739号

什邡思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叶德强、程光菊、尹建、廖光宗借款合同案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什邡思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叶德强,程光菊,尹建,廖光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什邡民初字第1739号

原告:什邡思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什邡市。

法定代表人:李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文立春,公司员工,住绵竹市。

委托代理人:刘柏骏,公司员工,住什邡市。

被告:叶德强,住什邡市。

被告:程光菊,住什邡市。

被告:尹建,住什邡市。

被告:廖光宗,住什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什邡思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叶德强、程光菊、尹建、廖光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什邡思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叶德强、程光菊、尹建、廖光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40元,由原告什邡思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蒋 玲

代理

审判员  谭池婷

人民陪审员  黄光英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林小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