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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301号

任莉涛与谢光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任莉涛,谢光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301号原告任莉涛。被告谢光锋。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莉涛与被告谢光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莉涛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莉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73.5元,本院退回原告173.5元。

审判员  王爱茹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崔小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