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739号
原告:葛某,女,1981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告:陶某,男,1980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河溜镇永济村路*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80********。
原告葛某与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葛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葛某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葛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褚昭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