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336号
原告:阮氏伟,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代理人:徐为民,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代娣,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涛,男,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氏伟诉被告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阮氏伟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01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宋丽芹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罗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