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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2330号

天津市亿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天津天明创意产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市亿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天津天明创意产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33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亿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镇崔家庄村。法定代表人刘广义,经理。委托代理人冉祥林,天津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洪雨,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天津天明创意产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红星路18号。法定代表人冯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郝宗香,副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亿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天明创意产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57219元,已执行标的150000元,未执行标的407219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65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庆玉

代理

审判员  宣 华

代理

审判员  张 成二〇一六年××月××日

书 记 员  傅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