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户执字第00807号

赵宏如与孟瑞超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宏如,孟瑞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807号申请执行人赵宏如,女,1968年2月23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孟瑞超,男,1958年1月7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户民初字第0142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3000元,并承担诉讼费25元及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上述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民初字第014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闫鹍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