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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7民初1号

2016年1号龙端高诉廖爱萍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2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龙某某,廖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7民初1号原告龙某某,男。被告廖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某诉被告廖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龙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李晨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尚 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