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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23民初300号

王某某与陈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9-09-02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宁0323民初300号原告王某某,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医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陈某某,男,27岁,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陈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银颜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建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