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宁0323民初300号原告王某某,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医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陈某某,男,27岁,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陈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银颜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建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