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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民初839号

沈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沈某,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2民初839号原告沈某。委托代理人于淼,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戴某。

原告沈某诉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主审法官徐新枝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的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沈某承担。

审 判 员 徐新枝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凡淇

书 记 员 董亚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