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2209号原告章杰清,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兆勇,居民。被告张宗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杰清诉被告张宗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章杰清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杰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已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辛 晖
人民陪审员 张明文
人民陪审员 耿立兵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卫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