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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开民初字第02209号

章杰清与张宗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章杰清,张宗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2209号原告章杰清,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兆勇,居民。被告张宗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杰清诉被告张宗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章杰清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杰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已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辛 晖

人民陪审员  张明文

人民陪审员  耿立兵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卫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