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349号原告冯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连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某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凡秀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焕翔 来源:百度“”
原告冯某连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349号原告冯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连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某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凡秀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焕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