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681民初349号

原告冯某连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冯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349号原告冯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连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某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凡秀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焕翔 来源:百度“”